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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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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工会[2016] 14
    
     北京服装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20164 27 日第六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www bet36365.娱乐场(以下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会员及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凡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必要手续均可依法加入工会组织。
第五条  教职工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凡是我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按月足额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大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校工会分别设置校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校工会分别设置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两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校领导),常务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2人,委员7—9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部门工会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隶属关系设置。
第十一条  会员在25人(含)以上的单位成立部门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单位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成立直属工会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设置:会员50人以上(含50人)的,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席1名;会员5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委员3名,其中主席1名;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可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等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主席、委员由本部门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五年。工会小组一般按党支部隶属关系设立,受部门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名,由本组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经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5人组成,任期五年。经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审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审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宣传教育、文艺体育、女工工作、青年工作和生活福利等工作部门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七条  工会要认真履行四项社会职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校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做好教职工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好监督职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工会在接到教职工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诉,要热情接待并作必要调研,要及时反映合理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尽合理的要求,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七、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作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八、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教学基本功比赛、合理化建议、教师社会服务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九、工会要建立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等活动。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健康保护工作,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十、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一、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健康休养等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的建设,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生活质量。
十二、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完善工会会员的基本信息采集、更新工作。
十三、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做好选树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工作和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
十四、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十五、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努力为广大会员和教职工服务。
十六、做好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审定学校工会的工作思路、指导思想;
2.讨论、审议校工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总结;
3.审议、通过校工会的主要规章制度;
4.审批部门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5.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要问题要及时研讨,提出建议解决方案。与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努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利益。
6.审议工会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7.组织学校工会活动。
8.办理学校工会日常事务。
十七、完成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定期召开工会办公会,处理工会日常工作。工会办公会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持,出席人员为基层工会主席、委员、校工会内设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工会办公会会议决议、决定和记录由校工会负责存档。
第二十三条  部门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支部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适宜本单位教职工特点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活动。
五、学习吸收先进经验,搞好基层部门工会建设,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
六、配合本单位党政领导搞好职工福利,做好特困、患病和伤亡职工的慰问和优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校工会及本部门工会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和会费按时收缴工作。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工会各级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以及人员组成的性别结构和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和部门工会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第二十八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部门工会主席、委员空缺时,由本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工会研究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部门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空缺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党委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北京服装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