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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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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工会[2016]  16
  
    北京服装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4 27 日第六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员会)是代表全校工会会员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经审委员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从而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四条  经审委员会代表全体会员对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行政审查监督权。
第五条 校工会加强对经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审委员会会议,主持经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审委员会任期与校工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确需调整时,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与经审委员会协商提出替补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八条  经审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熟悉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的纪检、审计、财会、工会干部及工会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经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职权
 
 
第九条  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意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经审委员会对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财务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校工会及所属部门工会的汇报;
(二)检查财务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发现校工会及下属部门工会的违反财经法纪及浪费行为,可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及时制止,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遇有干扰、阻挠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对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规定,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同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做斗争。
第十八条  执行《北京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制度,每年按时完成填报。
第十九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协助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经审委员会对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反映,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审委员会要制定有关的制度,及时检查、总结工作,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与不定期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遇有重要问题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进行研究。每次会议应有记录。
每年定期召开年初和年中两次会议。年初会议,听取并审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听取并审查下年度预算方案;总结上年度经审工作,制定本年度经审工作计划;年中会议,审议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半年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校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或被审查的部门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工会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经审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参加、列席主席办公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经审委员会委员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经审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审查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日常工作应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所有会议记录、年度审查报告等均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委员会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度。主任主持经审会全面工作,委员协助主任工作并为经审会提供业务支持。经审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工作培训、考察研讨等,不断提高经审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水平。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校工会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审委员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门、基层工会以及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审查、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审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由校工会给予保证。
    第二十九条  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和打击报复,如有发生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北京服装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