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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替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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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工会[2016] 18
  
 北京服装学院教代会、工代会
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替补办法(试行)
2016427第六届教代会执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精神,我校教代会及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由于在任期内代表及其机构成员,会因种种原因发生变动。为了保证代表满额,机构健全,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替补办法。
 
  一、代表替补
1、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调离本校,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2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的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教代会执委、校工会委员在校内调动,保留代表及委员资格。
3、代表替补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实施,先在原代表所在单位由部门工会推荐,然后按代表产生办法进行补选确认。确认后由团长向代表团全体代表通报替补情况,并报校工会备案。
 
二、代表团团长替补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在代表中及时推荐替补,替补由校工会主持实施,确认后备案。
 
三、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替补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代表及委员资格。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新替补成员原则上应由原成员所代表面的人员中产生。
2、替补成员由执委会和校工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不是代表的,所在单位应先补为代表),经所在单位通过后向校党委和执委会报告。由校党委或校工会派人主持,经执委会研究决定。
3、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代表大会报告执委会成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四、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替补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成员由执委会和校工会同有关代表团协商提名,并由执委会确认。
 
五、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
1、被选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在校内调离工会岗位时,保留代表资格,但自行免去委员身份。由新任部门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报告校工会委员会,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2、其它委员在调离本校、离退休时,由校工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报告校工会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3、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六、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替补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在校内调离岗位时,保留代表资格。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
 
七、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替补
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在调离工会工作岗位、离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需请示校党委,替补主席时还要请示市教育工会。
3、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由校党委或校工会派人主持,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市教育工会审批。
4、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八、附则
本条例自北京服装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附件1:关于补选、更换教代会代表的报告
 2:补选校双代会代表工作流程图
 3:二级单位双代会(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参考模板)
 4:关于补选校第六届双代会代表选举结果的报告(模板)
 5:北京服装学院第六届双代会代表登记表